Article 13

In force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或者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二)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坐标、用途和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以及受理部门;

(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四)征求与海域使用项目有关的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或者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军事设施保护项目的,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军队主管部门意见;

(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听证、海籍调查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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