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允许变更许可内容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图则)的,不得批准。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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