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24米的,建筑间距在2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5米;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间距在35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2米;

(四)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间距在60米的基础上,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五)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5米。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同时应当符合卫生视距要求;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0.5倍,且不得小于25米;

(三)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和相邻住宅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不得小于8米;

(二)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的,不得小于15米。

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大于55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不得大于5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不得大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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