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在某些领域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幅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行政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行政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规定的罚款限额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幅度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