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用户须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费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水费交纳通知书》30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止供水。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