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抢修对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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