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活动,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本条例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加强社会治安动态监测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除履行前款责任外,还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益性保安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维护治安志愿者队伍等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