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或者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二)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修改、废止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

(四)三方协商机制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有关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和预防意见;

(六)其他重大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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