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