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支持实验区内的居民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开展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及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在实验区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利率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放开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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