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实验区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产业培育孵化平台和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研发、投资融资、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实验区共同设立合作研发平台,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鼓励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相关机构在实验区设立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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