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实验区城市风貌与景观建设应当体现海岛生态和地域文化特色。划定传统石厝民居保护区,建立规划、利用和保护的有效机制。

实验区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建筑布局,控制建筑高度、密度,维护城市天际线和空间形象。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二百米范围内、特殊岸段一百米范围内,除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圈占沙滩,严格维护沙滩资源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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