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实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规划由实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验区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将相邻地区纳入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框架要求,借鉴境内外先进经验,并可以邀请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规划机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实验区建立多种规划融合统一的协调、衔接机制。经依法批准的各类规划,是实验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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