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1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