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21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前,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题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