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或个人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申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代表性的,在当地具有影响力,能代表一方文化或习俗的县级以上保护项目,可以在本行政村或社区设立保护村或保护社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省级保护项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予以命名;属县级保护项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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