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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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10月2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心理健康促进,是指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策略的制定及实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障碍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不得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资料的除外,但是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精神障碍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Chapter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数据库,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个案管理制度,帮助精神障碍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落实本市各项救助政策。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综合治理处置机制,预防、处置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行为。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社区养护机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复机构。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偏差的咨询与干预;
(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
(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一)向接受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经接受咨询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三)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
(四)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机构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Chapter 3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工会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建立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居民、村民的心理健康需求,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了解精神卫生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
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素质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对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
卫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或者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开展突发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精神障碍发病率。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
Chapter 4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前款规定的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其身份。经甄别属于非本市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可以移交救助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工作。
(一)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医疗机构。
Chapter 5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
医疗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鼓励企业将有利于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产品提供给康复机构生产。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Chapter 6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经费。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将精神医学纳入医学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治、康复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市依法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收治,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其精神障碍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诊断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市实行免费提供基本抗精神障碍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