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验数据。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参与经营车辆排气污染维修业务,不得与车辆检测相关中介人员在检测和维修治理环节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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