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并优先保障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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