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对居民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卫设施严重缺乏,无法保证正常环卫需求的;
(二)不履行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和粪便的;
(三)生活垃圾未实现收集清运密闭化,有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