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抛丢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六)在指定地点外堆放建筑垃圾;

(七)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