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城砖、条石、门楣、碑石、擂石、内包夯土等文物构件,不得擅自拓印城墙上的城砖铭文。

对散落在民间的城砖、匾额、碑刻等城墙构件,统一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回收,用于城墙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城墙以外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