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计划,由森林、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采取更新造林、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三年内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原植被。所需费用由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承担。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