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及时打火警电话报警或者向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报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逐级上报,并视火情及时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赶赴指定地点,在扑救专业人员指导下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人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