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四)派遣期限;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