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聘用方和受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和计费方式;

(五)物业的维修养护要求;

(六)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物业服务用房;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特约服务项目,其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