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5
Amended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的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含受附赠)一个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位、车库,可以向业主出售,但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建设单位在租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内公示拟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价格及买受人、承租人条件等,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