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3

Amended

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