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移交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资料;

(三)移交物业管理档案、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