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Article 16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3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