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