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hapter 3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Article 23In force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