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城郊森林公园林木绿化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森林公园面积:省级在二百公顷以上,市级在一百公顷以上,县级在三十公顷以上;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省级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市、县级达到国家标准三级以上,城郊森林公园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