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六)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帮助和补偿;

(八)遇到困难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九)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