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Article 7Amended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罢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罢免。工会会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出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书面建议,同级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在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