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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