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