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Chapter 3 经营者的义务/Section 2 特别规定Article 35Amended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外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凡由经营者承担的费用,不得转嫁于消费者。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鼓励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5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