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对安全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