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因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发生突发性险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抢险,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予以妥善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