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开展符合前款规定的活动确需建设设施的,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