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1Amended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