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