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