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本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四)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提出的调查报告;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授予本级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