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8In force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村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站点负责相关统计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