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模式,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国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和自主创新奖项,并可以自主决定奖项命名和奖励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