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职务创新成果,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将不低于30%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或者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所得的股权,一次性奖励给职务创新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予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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