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根据《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在草原和旅游景区(景点)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餐具的个人,由草原监理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危害大小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砍伐、狩猎、捕捞、挖沙、采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林业、农牧、水务、国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给予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