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有恢复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核准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百分之三十向自治州或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户储存。

水电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力经营企业不得购买或者销售该水电建设项目非法发电电量。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